国际贸易运输货物的交付和海上货物运输作用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较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速度较低,风险较大的不足,但是由于它的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长处,加上全球特有的地理条件,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80%~90%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的,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使货物运输向集合化,合理化方向发展,而且节省了货物包装用料和运杂费,减少了货损货差,保证了运输质量,缩短了运输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2.海上货物运输是国家节省外汇支付,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我国运费支出一般占外贸进出口总额10%左右,尤其大宗货物的运费占的比重更大,贸易中若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术语,争取我方多派船,不但节省了外汇的支付,而且还可以争取更多的外汇收入,特别把我国的运力投入到国际航运市场,积极开展第三国的运输,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