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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货物损失赔偿原则考虑援引免责条款注意

日期:2023-02-21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较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货代的询价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整理市场运价备案,一种为货主单票询价,以货主单票询价为实,整理市场运价的意义在于了解市场行情,对于航线的动态有及时的把握以便能够即时回答货主的问题。

  询价前,要确认如下内容:。

  1,发货港和目的港,以选择相应航线的船公司服务。

  2,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以确定使用的集装箱尺寸和数量。

  3,货物的性质,以确定使用的集装箱种类。

  4,货物的出货期,以免运价波动致使报价无效。

  5,较好了解市场大概的运价,以便参考询价的价位。

  6,选择适当的船公司。

  同时,在货主询价时,要记录货主的联系方式存档。

  在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后,就应该明确承运人的免责是什么,规定承运人责任的目的就是以相似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风险,法律又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即由于非承运人所能控制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被免除以相似的良好状况交付货物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包括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天灾或海难,战争,政府行为,罢工,救助人命或财产,货主的行为,货物的特性及包装缺陷,当货主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提出索赔时,承运人要想抗辩索赔,就必须首先证明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已适当地保管和照料了货物,并且没有发生绕航,然后才可援引免责条款,即承运人履行责任条款是援引免责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承运人在援引免责条款时,还必须对免责的原因和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从现在的仲裁和诉讼案例看,对承运人的免责有越来越严格的限制。

  所以在考虑援引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承运人决不能过分地依赖免责条款,因为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是狭义的,承运人应不断地从经验和案例中吸取教训,因为免责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小,承运人只有在保证船舶适航,照料货物和防止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方面做了一切可能作的事情后,免责条款才能对承运人有所帮助,承运人在援引免责条款时,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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