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基本的货运方式及货物进出口合同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发站和到站均在我国国内,货物运送全程由铁路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由铁路或水路起运,经铁路和水路分段运送到站或到港,运送全程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国际各国铁路相互间通过铁路运输,运送全过程中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军事物资运输: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军队机动和后勤物资供应,组织和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从事军队和军用物资输送所采取的运输办法。
联合运输: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管道及民间)运输部门参与,与托运人共同签订运输合同的货物运输活动。
托运人应根据所运货物经路和性质,来确定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例如,托运人或收货人所在地没有火车站而有港口,可联系港口或公路部门,可否办理水陆联运或联合运输。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保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