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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分类和货运代理港费用承担

日期:2023-02-17

  按箱型分:l吨箱,5吨箱,6吨箱,10吨箱,2O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称为大型集装箱,按箱主分:铁路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按类型分:通用集装箱,专用集装箱,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有几种。

  (l)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4)危险货物(另行规定的除外)。

  首先,在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目的港超期费,文件费等费用的问题上,尽管原,被告双方履约之初并未涉及货物在目的港的处理事宜,但并不影响事后对该事务的委托,双方就货到目的港后的事宜开展了磋商,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目的港费用等一系列行为之集合,可视为被告对原告处理相关目的港事宜的委托及该代理合同的部分履行,乃原货运代理合同的延续,故对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此项业务,被告应依约全面予以履行,该货运代理合同存在于原,被告之间,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的处理事宜亦均由原,被告直接联络,目的港费用也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该项货运代理合同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原,被告,因此,被告应清偿原告所垫付的目的港费用,其次,对于涉案目的港费用1,670.31美元的汇率结算差价,涉案货物在目的港的费用尚未与船公司结清,被告亦应知晓尚有费用在陆续发生,故当时原被告对费用的结算汇率仅仅是初步的约定,较终费用负担应以原告实际垫付的费用为准。

  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为预付费用,二为偿还费用。

  1,预付费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开始履行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也可以请求委托人预付处理受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是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二者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但由于非经约定或者受托人自愿,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所以若经受托人的请求,委托人不预付费用时,则即使受托人因此不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但在货运代理合同的场合,双方约定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情况较为罕见,与普通代理关系有所不同的是,即使委托人不预付费用,一般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也不会因此而不履行处理受托事项的义务。

  2,偿还费用受托人虽然没有为委托人垫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自愿或者依特别约定垫付了费用,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与此相应,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这种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对于有些非必须的费用(如招待费等),受托人支出前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所垫付的不必要费用,应由受托人自负。

  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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