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运托运出口货物程序和国际货运代理
编报车皮计划,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每月向外运公司编报隔月车皮计划,注明去向,并据此进行催证,备货。
办理托运,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便可办理托运,即按信用证或合同内有关装运款,以及货物名称,件数,装运日期,填写《托运单》并提供有关单证,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车皮的依据,落实装运车皮,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性质,货运数量,到站等情况,结合车皮计划,与火车站联系,并由火车站据以向上级铁路分局申请车皮。
提货,装车,外运公司根据装期,代各外贸公司往发货仓库提取货物并运至车站货场,车站凭货运单据将货装车。
收取提单,货物装车完毕,由车站司磅员签发货运单,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有条件就地封关的,可由海关监管加封,办妥转关手续,外运公司则凭运单签发承运货物收据,即陆运提单。
货运代理,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是一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生产业,或边缘产业,根据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规定,货运代理是具有专门的知识,拥有自己的网络,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保证安全,迅速,经济地运送货物并控制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国际货运代理人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一是作为客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人,一是作为契约当事人,而这两种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只收取佣金,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作为契约的当事人,货运代理收取差价,但却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其义务的完全履行往往要靠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货主或者是实际承运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要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应明确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力争规避风险,或采取措施减少这些风险。
一词在大陆法中具有特殊的含义,使人很容易误认为货运代理仅是货主的代理人,而且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到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保险等诸多领域,极具复杂性,很难形成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判定货运代理在一笔实际交易中是处于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准确地区分这两种法律地位又与货运代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实践中,有些货运代理公司由于未能正确地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而导致巨大损失的案例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