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装卸条件及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义务
1,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Terms,BerthTerms)又可称为班轮条件(LinerTerms),按此条件,费用划分一般以船边为界,适宜于包装货或木材的运输,2,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reeInandOut,FIO),采用这一条件,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实践中一般都规定由货方(租方)负担,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和平舱费,(FreeInandOut,Stowed,Trimmed)。
3,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Out,FO)即船方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
4,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In,FI)即船方负担卸货费用,但不负担装货费用,有必要指出,即使租船合同订明船方不负担装卸费,但船方对货物的安全积载仍要负责。
货物的交接手续为保证收货人及时领取所运货物,发货人应将领取货物的凭证及有关单据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按运到日期,到货物运达地点领取货物,收货人领取到货物后,应通知发货人,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较大限量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在合同商定的时间内,以文书,表式或电报等方式,向承运人提送履行合同的年,季,月度的运输计划,注明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较大限度,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通常公路货运合同的运杂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提起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则应在协商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默认,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提出答复期的,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和考虑的时间。
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承运人的义务(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2.托运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人正常通车条件,(2)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3)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4)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人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四)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托运人的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①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藏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②错报笨重货物重量,③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人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