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托盘联营方式
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三者同时具备,如地震,风灾,水灾,雹灾,战争等。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如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如货物包装的缺点,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押运人末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及其他责任。
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但较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较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盘联营使物流的参与者都获得了显著的收益,几种托盘联营方式。
1.及时交换方式这种方式是以国家的主要运输机构为中心进行经营的,这种经营方式的原则是,运输部门从发货人处接受载货托盘时,交付同样数量的空托盘,并在向收货人交付载货托盘时,从收货人那里领回同样数量的空托盘,当然,为了能够顺利进行同样数量的托盘及时交换,周转托盘的质量及尺寸必须严格统一,其理想的模式如图1所示,载货托盘由A向B向C连续流动,而由于A从B,B从C取得空托盘,因此A,B,C各自保有的托盘数量毫无增减,免去了运送空托盘的作业,这样就使各企业保有的托盘数量减至较少数量,从社会整体看也能提高托盘的利用率,使直达运输得以实现。
2.租赁联营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联营用的托盘易于统一规格,即使在一个局部也能够建立联营,使用托盘的收货人或发货人,仅需在必要时借来必要数量的托盘即可,其缺点是在托盘流动过程中或在交付,回送,转送托盘时,计算租赁费用的记录比较复杂,并且需要很大规模的管理业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