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和海运提单性质
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则不应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应多成交,快脱手,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根据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来,记载了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内容,所以提单也具有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的作用。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由于国际贸易中习惯地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时间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