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相关规定及转关运输货物报关手续
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对海事保全作了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四,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五,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复议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向海关办理下列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b.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的影印件。
c.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d.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