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不一致原因和海关对申报时间的要求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主要原因是:。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较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