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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关法的定义保税货物特征和海关货物放行条件

日期:2022-12-16

  从海关法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较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

  (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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