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
我国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对《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实行检验制度。
1.主管机关。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生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生产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对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保税仓库货物如何报关。
1.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仓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2.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转关运输应持有"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