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物资减免税规定和出口产品具备的条件
进口物资减免税的范围为: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多个且跨省的,由主管部委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经海关总署审批后,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执行。
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强调: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首批物资进口前提交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议,协定,国际条约的复印件备案,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交外国政府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的证明函,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交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