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放行手续和进出口关税税率的运用
海关放行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签印放行: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在收发活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货物的进出口货运单据(如进口提单或运单,出口装货单)或特制的放行条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此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任凭此装船启运出境。
(二)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某项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海关一般在办完放行手续后签发,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主要是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办理有关业务,因此,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海关才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1,报关院或货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是经海关监管验收的,合法的进(出)口货物,且需要证明的。
为加强管理,防止不法的斤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伪造假《进(出)口货物证明书》进行走私,诈骗等违法活动,海关核发印有防伪标志的《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