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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担保手续和海运货物单证流程

日期:2022-12-15

  目前,我国海关接受的担保有保证函和保证金两种形式,保证金指向海关交付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来保证履行义务,而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海关文件。

  在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和金银制品,文物,药品等进口控制货物时,不能交验也未申领到有关许可证件和其他批准证件,海关不接受受担保申请。

  对要求减免税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前,报关人申请担保先期放行货物,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总和,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应向报关人出具《保证金收据》,报关人凭以向海关办理销案,退还保证金手续,在担保期限内如果担保人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可在海关同意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抵作税款并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

  凡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按海关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交由报关人留存,凭以办理销案手续。

  货物由发货人托运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为止,几种主要海运单证及其流转程序如下:。

  1.装船单证(由托运人办理)。

  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港口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

  2.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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