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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物品包装类型要求及航空运单的性质

日期:2022-12-08

  空运物品包装类型要求。

  1,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米或4层的总重量。

  2,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3,条筐,竹篓,编制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辟条,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50×60厘米为宜,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千克为宜,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4,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毫米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毫米的铁皮制作。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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