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查验和进口重箱提箱出场交接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