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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出运货物注意哪些对哪些货物实行关税减免

日期:2022-12-03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将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提单上的发货人,将许多不同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作为收货人的情况,国内一些从业人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正常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不必过分苛求,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出运的行为,这一行为又分为“承运人-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两个类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而“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则无须签订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对于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FMC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本中作出如下说明:。

  (1)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需在运价本中说明。

  (2)如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建立了“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需在运价本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需在运价本中就这一行为作出说明,同时说明承担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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