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范围及出口货物交接程序
凡应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统称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进出口贸易货物,进口保税货物,寄售代销,展销,维修,租赁的进口货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和合作,合资经营进口的料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和合作,合资经营进口的料,件,设备以及出口的产成品,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进出口展览品,礼品,样品,广告品和进口捐赠物资等。
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是: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生产的产成品,以及寄售代销,租赁,保税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办妥核销手续止,都必须受海关监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
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路国境站进行,口岸外运公司接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订正,补充。
(2)报关报验: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出口货物明显单截留三份(易腐货物截留两份),然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审核放行。
(3)货物的交接:单证手续齐备的列车出境后,交付路在邻国国境站的工作人员会同接收路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票据和货物交接,依据交接单进行对照检查,交接分为一般货物铁路方交接和易腐货物贸易双方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