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性质和海关货运监管制度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根据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来,记载了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内容,所以提单也具有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的作用。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
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法规,监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口,偷漏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的报关单》以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海关接受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制度是货物监管的基本制度。
申报,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关交规定的单证手续。
查验,就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以已经审核的法定单据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进口的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查验,确定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以及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查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果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应当事先报请海关同意,海关规定收取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