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及货物托运与受理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可以分为: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3)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4)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5)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货物的托运与受理。
(1)托运: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和运输要求,称为货物的托运。
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一批的要求,不得将不能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托运人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即说明其向铁路详细而正确提出了书面申请,并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且货物已准备就绪,随时可以移交承运人。
(2)受理:车站对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经审查符合运输要求,在货物运单上签上货物搬入或装车日期后,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