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和国际中转集装箱码头操作
我国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对《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实行检验制度。
1.主管机关,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生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生产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
国际中转箱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码头设有专职中转业务员,负责码头内中转箱的箱务管理,掌握中转箱的动态,做好中转箱单证资料的流转管理工作。
一,一程船卸船国际海运运输中的“一程船”,即是指对某一中转箱而言,将该箱从起运港载运至中转港的船舶,码头配载计划员在收到船公司资料后,将其中的中转资料交中转业务员处理。
二,二程船装船国际海运运输中的“二程船”,即是指对某一中转箱而言,将该箱从中转港载运至目的港的船舶,码头中转业务员收到中转通知书后,将中转通知书(需有海关放行章)连同外区拖进本码头的中转箱的动态表一起交配载员处理,在装船结束后,中转业务员将经由配载员注明中转箱实际装箱情况和卸船时间的中转通知书与已装船的动态表等单证一起交费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