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超大件货物运送和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目前,在国际海洋运输中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而采用运输货物的船舶类型,装卸设备也就不同,本期我们针对具体货物从船型,装卸设备两方面介绍如何运送超大件货物。
1.卡车,卡车的运输采用,其主要特点是采用单层甲板(一般高度在3-4米之间)舱内可以容纳大型卡车,其船舶尾跳较大载重量可达45吨,每平方米载重量可达3吨,因此可以允许超重卡车通过船舶尾跳进入船舱。
2.大型设备,一般来讲,大型设备的运输比较复杂,有些部件体积较大,吨位较大,不能采用一般的集装箱运输,而有些零配件可采用集装箱运输,目前,这种设备一般采用ROROANDCONTAINER这种船型,可以同时装载大型部件和集装箱,因此是众多大型设备运输所选择的理想船型,那么这种船型配备哪些装卸设备比较合理呢。
这种设备适用于长4米以内,重28吨以内的大型部件,由吊车将货物吊到平板上,起吊高度不超过一米,(可避免货物在起吊过程中因摆动,翻转所引起的货物损坏),然后用特制尼龙带(其刚性等同于钢丝绳,但相对于钢丝绳来说可大大减轻其对货物表面的磨损)或钢丝绳加垫片,将货物固定在平板上,由叉车通过船舶尾跳将货物运进船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较近的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