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海运运费风险和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在航运业务活动过程中,受外界不利因素或不确定因素影响,提供航运服务后运费被拖欠,甚至索取无着,较后导致坏账,呆账而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虽然现代航海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人们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在多事险恶,变幻莫测的海洋环境中航行的船舶,随时都可能遇上狂风巨浪,暴雨,海啸,浓雾,浮冰等自然灾害的袭击,这种不可抗力会导致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除此之外,人为因素引起的海损事故比例也逐渐增大,使得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以至于丧失了商业价值或不能满足商业上的用途,不能称其为原来的货物,这样航运公司就难以收取运费,因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较早地收取运费,表面上看不存在什么风险,但在实践中,由于托运人预付运费不一定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提单时马上支付,往往是在提单签发过后三到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卖方把货物交给航运公司时,就已完成交货义务,当其从航运公司取得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提单,就可以携货物收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到议付行议付取得货款。
此时,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航运公司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提单一经转让就是一张新的合同,航运公司据此对提单持有人负有履行规定的运输任务的责任,而提单上既已注明运费已付,航运公司即使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也无权向提单持有人再收一次运费,而且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承运人也不能就货物行使留置权,此外,如果托运人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抽逃资金,航运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只能获得一张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书。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