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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注意事项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日期:2022-10-22

  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我国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对《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实行检验制度。

  1.主管机关。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生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生产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对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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