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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经营方式海关对过境货物要求

日期:2022-10-21

  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远洋船舶的运营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即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1)一种是定线定期班轮即核心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

  (2)另一种是定线不一定定期,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的运营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航线,挂靠港口也不固定,具有漂泊流浪的特点。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在中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中国境内陆地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由中国境内的经营人代理货物的所有者,向海关办理手续,中国海关对过境货物过境运输有如下要求。

  ⒈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⒉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⒊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车辆或运载设备加封,承运人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⒋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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