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物流不正常运输赔偿和禁止危害品买卖
航空物流不正常运输的赔偿。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a.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较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近些年来,总是会发生由于航空快递物流产品发生的安全事故,使得危害品又重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调查显示,有很多危化品没有任何手续,就可以在网上购买,而销售方直接通过航空物流便可以直接发货,这就直接给大众带来的危害。
航空物流提示,没有相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不允许出售剧毒,易爆的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如需购买也要活得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方可,运输过程中,公安机关会随时对航空物流及物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而且要求驾驶人员要具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由于快递公司不具备对化学品性质进行检验的能力和资质,有时只是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判断物品的性质,给危害品买卖的控制也带来了监管盲区,所以希望航空物流企业建立一套体系,要求对无法辨别的物品,要求提供安全证明,并实名寄出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