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拼箱单证注意事项和海运货损理赔问题
拼箱货一般不能接受指定某具体船公司,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货物的订舱,而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只有通过货运代理(个别实力雄厚的船公司通过其物流公司)将拼箱货拼整后才能向船公司订舱,几乎所有的拼箱货都是通过货代公司"集中办托,集中分拨"来实现运输的,华东地区的拼箱集散港基本上为上海港,一般的货运代理由于货源的局限性,只能集中向几家船公司订舱,很少能满足指定船公司的需求,因此在成交拼箱货时,尽量不要接受指定船公司,以免在办理托运时无法满足要求。
在与客户洽谈成交时,应特别注意相关运输条款,以免对方的信用证开出后在办理托运时才发现无法满足运输条款,日常操作中我们时常遇到L/C规定拼箱货运输不接受货运代理的提单,因船公司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船公司的海运提单是出给货代的,而由货代再签发HOUSEB/L给发货人,如果L/C规定不接受货代B/L,那么实际运输办理时就无选择空间,就会造成L/C的不符。
拼箱货的计费吨力求做到准确,拼箱货交货前,应要求工厂对货物重量和尺码的测量要尽可能地准确,送货到货代指定的仓库存放时,仓库一般会重新测量,并会以重新测量的尺码及重量为收费标准,如遇工厂更改包装,应要求工厂及时通知,不要等到货送到货代仓库时,通过货代将信息反馈回来,往往时间已经很紧,再更改报关单据,很容易耽误报关,或产生加急报关费和冲港费等。
海上保险追偿主要涉及的争议问题有:代位权是否取得,承运人责任期间,货损发生的原因,货损数额的认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认定等,但成功追偿绝非易事,认识并梳理其中常见的争议点,有助于提高追偿成效的预判,以便指导具体的理赔和追偿安排。
一般货损的追偿对象。
(1)如为水路货物运输,一般告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判断时,如承运人实力明显足够,告承运人就可,没有必要同时告实际承运人,以免增加抗辩的力量,如承运人实力不清楚,则同时告实际承运人,以增加债权实现的几率,尽量避免只告实际承运人,因为该途径,可能遭遇诉由的困境,举证的困难。
(2)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首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如合同内容并非代理,那么合同的对方为承运人,如无合同,则根据运输船舶的情况确定承运人,船舶存在航次租船的,航次租船的承租人为承运人,如船舶存在光船租赁的,承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否则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挂靠情形下,一般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