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运输避免滞箱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通过集装相方式运输货物,可以保持箱内货物的清洁,保护货物的安全,减少破损,而为了保障集装箱的流通顺畅,避免集装箱占压停滞使用,集装箱的拥有者--船东就给集装箱的使用者--进口商规定了一个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货物装在箱里可以免费,超过这段时间,如果货物还不从箱中掏出,占用着集装箱,那么每天就要向船东支付定额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滞箱费。
进口集装箱的免费期大多为船到目的港10天以内,从船舶到港10天后开始计算滞箱费。
这里向大家介绍一种较快的回空箱方法,使您能尽快返回空箱,避免或减少滞箱费。
具体为:在货物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同时,进口商可以向船东了解集装箱将要回到哪家堆场,然后与堆场联系,由堆场下属的车队将放行后的货物直接提到堆场,在堆场里面掏箱,然后根据需要将货物采用铁路或者汽车运送到较终目的,这样在掏出货物的同时,这个集装箱就算已经回空了,这样比用其他车队去提箱到仓库掏箱后再返空箱到指定堆场,至少可节约两天的时间。
在进口集装箱数量较多时,采用此种方法不仅可为通关放行多准备一些时间,而且可以减少滞箱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