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过境货物运输要求和海运出口运输工作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在中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中国境内陆地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由中国境内的经营人代理货物的所有者,向海关办理手续,中国海关对过境货物过境运输有如下要求。
1.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车辆或运载设备加封,承运人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4.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5.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