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的特点和空箱通过检查口出场
租船运输的特点。
(1)按照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表和航线。
(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
(3)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
(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与第三人时,提单起着权利凭证作用,而在第三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提单这时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6)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空箱通过检查口出场主要有下述三种:。
(1)单提空箱,是指将空箱提运至码头外的集装箱堆场(CY),如船公司提空箱至港外堆场,提退租箱等,码头箱务管理员应根据船公司或其代理的“空箱提运联系单”发箱,联系单上一般应写明持箱人,承运车队,流向堆场等,并注明费用的结算方法。
(2)门到门提空箱,主要是出口载货用空箱的提运,该空箱提运至集装箱点进行装箱后,重箱即回运本码头准备装船出口,空箱门/门提离港区,货主或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根据“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货主或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主或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向码头堆场提取空箱。
(3)因检验,修理,清洗,薰蒸,转运等原因需向码头提空箱,货代或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根据委托关系或有关协议向货方或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方或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向码头堆场提取空箱,码头凭代理的工作联系单发箱,空箱出场时,码头应与船方或承运人做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交接手续。